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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网网友 发表评论 发表时间:2008-8-19 20:47:22 IP地址:123.103.27.* 支持 ( 0人 ) 反对 ( 0人 ) 快速回复 删除 |
建行“默示承诺”说不符合《合同法》,擅自扣款构成侵权 ---法评建行“短信门 ” 媒体对建行“短信门”事件的报道,引起社会强烈的反响。针对媒体采访,建行相关人士表示: “我们的方式也是让客户确认的一种方式。我们通知了客户,同意继续使用服务就不需要再做任何动作,不同意的话就取消。” 本文仅根据报道中建行的“默示承诺”说提出不同看法。 按照合同法 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规定,合同通过邀约、承诺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即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用明示的方式表示或者以行为接受要约才成立。 建行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要约,只有客户明确表示接受要约,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才成立。 建行的要约没有客户的有效承诺不产生合同效力,因此对客户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建行在没有合同基础擅自扣划客户“服务费”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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