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基金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应当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对基金法修改完善,并相应调整补充和修改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则。”昨日在第六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上,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表示,将积极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扩展基金业发展的法律空间;同时,为更多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海外投资理财业务创造条件。
桂敏杰表示,2004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了基金行业运作的法律框架,推动了基金业的规范和发展。但随着金融体系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出现转折性变化和基金业快速发展,法律滞后的现象开始显现。“基金法的部分内容已不再完全适应当前基金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他举例说,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利于形成更充分的市场化竞争;过严的投资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过细的基金运作规定制约了市场的创新;过于原则的背信原则条文不利于违法违规背信行为的查处。“综合分析和考虑各方面因素,我们认为修改基金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他说。
他同时指出,将加大力度鼓励业务形式、基金产品和营销服务的创新,支持公司多元化、个性化发展,对市场短缺结构失衡的公募产品,如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创新封闭式基金,以及创新产品将采取绿色通道予以支持和鼓励;此外还将推动海外投资理财业务,实时调整有关监管制度安排,为更多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海外投资理财业务创造条件。(作者:张潇 谢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