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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翁雇按摩女当“特别保姆” 赠送房子
时间:2008-1-2 8:34:18 来源: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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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大连一六旬老汉雇按摩女当“特别保姆”,他为该女子买了一套房子,双方立下协议:该女子给老汉做10年“保姆”,女方每月工资2000元。如中途女方提前解除合同,或违约处男朋友,老汉有权收回房屋。随后,老汉发现保姆有了男朋友,欲要回房子。

  2007年,市民王某快70岁了,五年前,一年轻女子做了他的“特别保姆”,作为代价,他为该女子买了一套房子,双方立下协议:该女子给老汉做10年“保姆”,女方每月工资2000元;10年后,房屋归女方所有,如中途女方提前解除合同,或违约处男朋友,老汉有权收回房屋。5年后,王某突然发现“保姆”有了男朋友,他欲要回房子,两人产生纠纷。

  五年前洗浴中心结识按摩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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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王某快70岁了,老伴也健在。五年前,已退休几年的他在外面做一些买卖,经常有一些应酬,这段时间里他与在洗浴中心做按摩女的小刘相识了。当时小刘才20多岁,长相不错,两人一来二去有了感情。王某考虑洗浴中心那种环境不利于两人感情的培养,便产生了在外面买一套房子,与小刘同居的想法。

  在一次按摩之后,他向小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小刘很爽快地同意了。于是两人私下立下协议:小刘给王某做10年“保姆”,10年后,房屋归女方所有,王某每月付给女方工资2000元;如中途女方提前解除合同,或违约另处男朋友,王某有权收回房屋。双方立下协议后,王某就依约花了20多万元买了一套房屋,产权落在小刘名下。之后,王某就与小刘开始了同居生活,小刘也从洗浴中心辞职不干了,专心伺候王某。

  五年后发现“保姆”变了心

  可是,从2007年开始,王某感觉自己的身体明显不如以前了,到两人同居处的时间也越来越少了。同时,他也发现小刘又重操旧业,干起按摩的老活来了,更让他生气的是,他还发现小刘与一名年轻男子在街上逛。小刘说,与她在一起走的男青年,是自己的表弟,不是她男朋友。但王某对她的这些说法表示怀疑,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但小刘不同意。小刘说自己可再伺候王某5年,如果非要解除合同不可的话,只能按当时的房价的一半退给王某10万元,房子归她所有。王某不同意,说必须得按眼下该房的价值退一半,也就是应退20万元,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律师详解法律化解纠纷

  王某就上述问题咨询了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的张成林律师。张律师认为,两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侵犯了王某妻子的合法权利,王某赠与小刘的是房款,不是房屋,因此王某不能主张按房屋现价返款;因为王某赠与小刘的购房款中的一半,属王某妻子的份额,故此合同部分无效,部分有效。小刘应返还王某妻子那部分购房款及五年的利息,此款的权利人是王某的妻子,不是王某。

  至于双方约定撤销赠与的条件,即“小刘伺候王某10年”,由于内容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属无效约定,并不构成赠与的前提条件,但可以作为小刘获得劳动报酬的条件,老王支付的每月2000元,无权主张返还。

  2007年10月末,经过张成林律师的斡旋和调解,小刘合计返还王某15万元,房子归小刘所有。王某对自己这五年的行为表示后悔,也感到很羞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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