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风波:
1.“娃哈哈”商标的注册权利人为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2.1996年,评估机构评估“娃哈哈”商标价位为1亿元人民币,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法国达能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于1996年2月9日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娃哈哈集团向合资公司的注资包括5000万元无形资产,即娃哈哈商标价值的一半,娃哈哈商标价值的另外5000万元由合资公司出资购买。
3.1996年2月17日,获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法国达能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计划合资。
4.1996年2月18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法国达能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所成立的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
5.1996年2月19日,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
6.在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中规定:娃哈哈集团除了可以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娃哈哈字样外,不得在产品中使用娃哈哈商标。“不得将任何商标或其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转让予第三方,亦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商标或拥有其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
7.1999年5月18日,双方又在签署的《商标使用合同》中约定:娃哈哈集团同意向合资公司提供一个专有和不可撤销的权利与商标使用许可,在合同期限内用以制造和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产品,包括使用“娃哈哈”字样作为商号和公司名称的一部分的权利,根据《合资经营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合资公司应有权把商标使用许可只授予给娃哈哈合营企业。
8.2005年10月12日,双方再次签署了《商标使用合同》第一号修订协议。该协议约定娃哈哈商标在一定前提和条件下许可合资公司之外的娃哈哈公司使用,包括:(1)与合营公司签订有产品加工协议的娃哈哈公司;(2)经合营公司董事会确认的那些与合营公司生产经营不同产品(服装、化妆品等)的娃哈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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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