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力:法律不完善 恶性竞争
"信托是金融领域的'蓝海',但是这片'蓝海'海域不是每个公司都能抓住的。要 理念领先、战略领先的公司才能做到,大部 分公司目前可能还没有看到这片'蓝海',但 也许以后可以逐渐发现并且做到。"一位不愿 透露姓名的信托公司高管以自身的体会感慨 地说。
这位信托公司高管同时表示,目前能否 真正拓进这片"蓝海",在行业内还存有阻力 和难点。行业缺乏更好的监管环境、能够给 与的法律支持,以及行业自律方面的缺陷等, 都是阻碍信托行业前进步伐的绊脚石。
他解释道,目前信托的登记制度、税收 制度都不明确,法律地位不主动,监管方面 地位较低,证监会给信托公司的正常业务施 加了很多不合理的限制:如股权投资上市的 限制、PE 产品上市的限制、新股申购资格的限制,以及信托交易独立席位的限制。
"另外还存有行业内的恶性竞争。比如 业务费率方面,一些外地的信托公司到了北 京后,费率方面使用了一些倾销性的做法, 对风险的对冲覆盖都不够。"这位信托公司高 管说。
另据相关媒体报道,"由于目前信托定位 要为高端客户理财,但一些信托公司研发人 才不足,要招徕新人也颇有难度,因此在产 品设计、创新方面存有难度。"对此,这位信 托的高管答道 :"人才缺乏是由于信托的基 础薄弱造成的,人才竞争方面确实偏弱,但 随着今后的发展这种现象会逐步改变,一些 较好的公司目前不存在这个问题。我们公司 去年的产品创新就做得不少,如为基金公司 作投资顾问的产品、集合信托的理财产品、黄金信托产品,今年证券产品也有很多创新, 我们今年还会有其他的新产品相继推出,产 品创新对于我们公司而言目前不是大问题。" 有报道反映,"由于前些年不断被迫退 出已进入领域、不断等待整顿和重新定位, 让信托公司错失了许多大好时机,现在金融 市场竞争激烈,已经很难再找到一个信托专 属的产品,行业并没有建立起生存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这种观点有失偏颇。"李招军对此问 题答道。
李招军说,2001 年《信托法》颁布实施 后,确立了我国信托关系和营业信托的法律 地位,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关系和营业信托中 的受托人身份,是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这 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信托公司有制度优势 了。但如何理解并将这种制度优势转化为信 托公司的业务优势,还存在很大差异。目前 信托公司的从业者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只是运用了一部分信托功能,所有的业务还集中在自益信托(即财富所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 设立的信托)范畴内,对于业务空间巨大的 他益信托(即财富所有人通过设立信托将财 富及管理运用产生的收益转移给第三方)领 域涉足很少。如果信托公司能够打破思维上 的瓶 颈, 在 事务管 理信 托、 公益 信 托、 遗 产信托等方面推出自己的服务方式和业务模 式,那么这个行业的赢利前景将无可限量。 李招军认为,目前信托公司存在缺乏专 属产品线的问题,这是由于信托公司为了满 足不同需求的客户群体而不得已采取的服务 方式,从而带来了一些问题。目前信托产品 个性化强但普适性差,产品标准化程度方面 尚存在很大差距。信托公司在推介自己时会 出现一定问题,营销成本高、客户不易接受、 风险管控要求高。无标准化产品也可以从正 反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这样能够更好地满 足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但另一方面却由于 无标准化给信托公司的推介增加了很大的难 度。但不能说信托行业没有核心竞争力,信 托公司具备为不同需求客户提供解决方案的 功能,它的"产品"是《信托法》赋予的、 特有的、无可替代的服务方式,如果能够在 服务方式标准化方面下些功夫,一定能够重新树立起"金融支柱"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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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