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今年3月初,在立立电子上会前,其预披露已对该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关系进行充分披露。证监会审核过程中,也要求相关机构和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并在6月18日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进行了披露。“由立立电子引发的对新股发行审核中问题的关注,实际上也是证监会一直关注的重点。立立电子问题的发生,也促使证监会对预披露制度进一步进行完善,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将预披露时间提前到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回复阶段,以加强市场方方面面的约束作用,强化相关审核。”
该负责人强调,证监会一直积极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首先,试图让中介机构发挥更多的作用。如完善保荐制度、加大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使其在尽职调查和内控方面发挥作用。在证监会发行部层面,推出预披露制度,增加了透明和约束。同时对发审委从2003年底开始进行改革,解决透明度和审核中关注的一些问题。在后端的发行环节,进行定价的市场化改革。但“最终股票能不能买,还是由投资者自己做出判断。”
点评: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发行监管体制是直接融资制度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保荐制度、发审委制度、询价制度构成了目前阶段发行监管的基础制度。证监会近年来陆续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在保荐能力、定价能力、审核能力和各类中介机构执业水平全面提高的基础上,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条件方才具备。
需要指出的是,在保荐制度的运行过程中,证监会先后对3家保荐机构、17名保荐代表人采取了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谈话提醒等监管措施。
大小非延长锁定期属于市场行为
市场舆论——一些公司主动提出的大小非延时减持措施,监管部门应予鼓励。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大小非延长锁定期,在“锁一爬二”基础上,股东做出的锁定期安排,完全是市场的自主选择行为。
“严格地说,大小非锁定期长好还是短好,要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具体情况而定,并没有固定的标准。”该人士指出,在股改过程中证监会基于当时的市场情况提出“锁一爬二”的要求,有些公司在此基础上做出附加承诺,一些公司股东在度过锁定期后主动提出延长锁定期,“都是基于自己情况作出的判断,都是市场化的行为”。
点评:近期对大小非主动延长锁定期的动机,各方分析较多。无论动机如何,均属股东自主行为,监管部门的确不宜给予价值判断,但相应底线明确,即大小非锁定期只有下限——“锁一爬二”,并无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