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网综合报道 以北京兆信为首的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一个多月后,有着反垄断第一案之称的该案终于有了一个阶段性结果。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送达书面裁定,称“本院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起诉人兆信公司、惠科公司、网盟公司、恒信公司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法院“不予受理”。
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防伪企业在诉状中称,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下称电子监管网)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在所生产产品的包装上加印监管码。此后更改“推广”为强制推行。
 |
|
|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著名学者成思危昨日表示,美元最近走强只是暂时现象,未来美元贬值不可避免...
|
|
|
四家防伪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用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
据此,四家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的相关条款,涉嫌行政垄断。他们请求法院判定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消除其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影响。
在递交诉状以后,四家防伪企业负责人及其代理律师周泽曾多次前往北京一中院,查询立案进程。但均被告知,案件材料正在审查中。
9月4日,北京市一中院终于向周泽律师送达书面裁定。
周泽说,上述法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开始推广电子监管码。周泽说,那时并没有强制性推广,直到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才正式对外发文,在69种产品中强制推行有自己股份的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码业务。另外,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原告的起诉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存在超过期限的问题。周泽表示,防伪企业肯定要继续上诉。
继四家防伪企业之后,又有上海中商网络有限公司、江苏南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倍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贵阳高新华美龙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防伪企业,分别在8月11日和8月17日,以同样的理由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国家质检总局。目前,法院尚未对这两宗起诉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另据周泽透露,9月2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官员曾约见周泽,再三强调电子监管码的合理性。同时,这位官员还表示,周泽帮助政府改进工作的动机是好的,但其行为“客观上形成了新闻炒作”,“实际上是抹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