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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某支行违规被罚 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23-03-31 15: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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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披露的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乌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14号)显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丰镇支行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问题,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张进为前述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的直接责任人。 

      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丰镇支行罚款2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张进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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