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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四天两遭香港证监会处罚 连闯红灯遭罚3200万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魏京婷  2019-05-31 09: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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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1日讯 (记者 魏京婷)香港证监会近日在官网发布了对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香港”)的两起处罚。招商证券香港是招商证券(600999.SH)旗下全资子公司。

      其中一起处罚发布于5月27日,招商证券香港在担任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金属”)上市申请的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尽职审查责任被香港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700万元。

      另一起处罚发布于5月30日,招商证券香港在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违规将68000元至3.08亿元的资金由客户信托帐户转出,被香港证监会谴责及罚款500万元。

      因保荐人缺失被香港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700万元

      5月27日官网消息显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对招商证券香港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2700万元,原因是其在担任中国金属上市申请的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

      香港证监会是继早前因另一位联席保荐人──UBS AG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统称为UBS)──在中国金属及另外两家公司的上市申请中犯有缺失而对其作出处分后采取是次纪律行动。

      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招商证券香港及UBS各自在上市过程中没有履行联席保荐人应尽的尽职审查责任,以处理有关中国金属及其客户的多项不寻常的事实及迹象。

      招商证券香港对已撤销注册的客户的尽职审查不足。在中国金属于2008年6月2日首次提交上市申请前,UBS发现中国金属其中一名最大的内地客户A公司虽然已于2007年3月被撤销注册,但却继续与中国金属或其附属公司签订销售合约。

      尽管在尽职审查中出现了预警迹象,但UBS却接受了中国金属的解释,即B公司与A公司由同一实益拥有人拥有,而B公司自A公司被撤销注册后一直以A公司的名义与中国金属签订合约,故B公司最终在提交予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的文件以及中国金属日期为2009年6月10日的招股章程内均被描述为中国金属的其中一名最大客户。

      尽管招商证券香港是在或大约在2008年11月才成为中国金属的联席保荐人,并且在2008年11月之前并无参与就此问题所进行的尽职审查,但招商证券香港负有进行尽职审查的独立责任,以便能彻底掌握和了解中国金属的情况,并使其本身信纳招股章程内所披露的资料。

      香港证监会认为,假如招商证券香港以专业的怀疑态度审阅UBS及其他专业人士提供的尽职审查文件,便会发现在哪个或哪些公司在关键时间与中国金属签订了合约一事上,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均就中国金属与A公司及/或B公司之间的交易的真实性,引起多个预警迹象。香港证监会认为,有关证据显示招商证券香港并无采取任何步骤,以就此问题进行跟进尽职审查。

      招商证券香港对中国金属的供应商及客户的尽职审查不足。UBS曾与中国金属所有供应商进行电话访谈,而在第二次提交中国金属的上市申请前,招商证券香港亦与两名供应商进行了电话访谈,但没有证据显示它们曾核实受访供应商代表的电话号码及/或身分。

      UBS及招商证券香港曾以面对面的形式与部分中国金属客户进行访谈,其余则透过电话进行。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有关访谈纪录一概没有显示该等面对面访谈在何处进行,以及UBS及/或招商证券香港有否采取任何步骤,核实进行访谈的处所是否相关客户的处所;同时亦没有证据显示,UBS及/或招商证券香港有采取任何步骤,核实任何受访客户代表的身分,以使它们信纳受访者具有适当的权限接受访谈。

      因错误处理客户款项被香港证监会谴责及罚款500万元

      5月30日官网消息显示,香港证监会因招商证券香港与错误处理客户款项有关的监管违规事项及内部监控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500万元。

      香港证监会发现,在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招商证券香港曾经约800次为了《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客户款项规则》)明确容许的目的以外的目的,将介乎68000元至3.08亿元的资金由客户信托帐户转出。

      招商证券香港亦没有聘用适当的职员来进行其业务,也没有设立妥善的内部监控措施和程序以确保遵从《客户款项规则》及保障客户资产。

      由于稳妥保管客户资产是持牌法团的基本责任,故即使客户资金其后在同日便被转回客户信讬帐户,任何违反这项责任的行为仍是不能姑息的。招商证券香港采取有关做法超过三年,显然违反了这项基本责任,及没有遵从《客户款项规则》和《操守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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