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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来源: CFN 大河  2026-04-03 09: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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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CFN 大河    版权图片 | 微摄


    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6〕8号),标志着我国企业信用评价从“自行探索”迈向“统一规范”的新阶段。该方案以12条务实举措,系统构建了信用评价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旨在破解长期存在的重复评价、标准割裂、权益保障不足等顽疾。信用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价体系,将为企业经营和市场交易提供清晰的信用标尺,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的信用动能。

    核心框架:构建“一体两翼”的信用评价新格局

    《实施方案》明确,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由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构成。这一“一体两翼”的格局,为整个信用评价体系奠定了基本框架。

    公共信用评价由政府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组织开展,主要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服务于政府管理。它又细分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两个层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从宏观层面反映企业的公共信用总体状况;行业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领域特点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领域的公共信用状况。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推动不同行业信用评价协同,构建“评价规则统一、评价过程规范、评价结果互知、应用场景广泛”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

    市场化信用评价则由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主要反映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违约风险,服务于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相互融合,政府提供基础性、普惠性的信用“基准线”,市场机构在此基础上开发多元化、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形成优势互补的良性互动。

    这一“一体两翼”的框架设计,体现了“政府有为”与“市场有效”的统一——政府在基础性、公益性的信用评价中发挥主导作用,市场在增值性、个性化的信用服务中发挥创新活力。

    重点突破:三大痛点治理的系统方案

    《实施方案》以务实举措重点纠治信用评价领域的三大顽疾。

    其一,破解“重复评价”。 实施方案针对权责不清、重复评价等问题,构建了“国家统筹、行业负责、地方落实”的评价工作格局。国家层面聚焦顶层设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本行业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制度规则;地方层面立足落地应用与优化服务,创新培育更多“信用+”应用场景。这一格局从制度层面划清了各层级的职责边界,避免了多头评价、重复评价带来的企业负担。

    其二,根治“标准割裂”。 针对各地各部门评价规则不一致、结果不互认的痛点,《实施方案》划清评价权责、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从制度层面破除市场壁垒。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由高至低原则上划分为“A”、“B”、“C”、“D”四级,两次评价间隔最长不超过一年,评价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制定本行业全国统一的评价规则,各地方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确需开展的须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这些规定,从源头上遏制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壁垒导致的评价乱象。

    其三,填补“权益保障”。 在企业权益保障方面,《实施方案》注重全流程规范。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评价结果需及时更新调整;同时畅通异议申诉处理渠道,保障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信用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评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实施方案》通过建立信用修复后的评价更新机制和异议申诉处理机制,确保企业在信用评价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落地路径:强化三大协同推进

    《实施方案》的落地见效,重点在于强化三方面协同,形成上下联动、内外互促的工作合力。

    政府与市场协同。 政府提供基础性、普惠性的信用“基准线”,市场机构在此基础上开发多元化、个性化的增值服务,比如开发符合民营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等,形成优势互补。政府部门不替代市场,市场机构不越界经营,两者各司其职、各展所长。

    中央与地方协同。 国家层面聚焦顶层设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本行业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制度规则;地方层面立足落地应用与优化服务,创新培育更多“信用+”应用场景。这一分工体系确保了顶层设计的一致性和地方实践的灵活性。

    评价与应用协同。 评价要支撑应用,应用要反哺评价。金融机构发现实际违约率与评级不符、监管部门发现评价结果与实际风险存在偏差,都要建立闭环反馈机制,推动信用评价在应用中持续完善,实现评价与应用良性互促、协同增效。信用评价不是封闭的学术活动,而是开放的实践工具。只有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和修正,才能保持其生命力和公信力。

    战略意义:三大制度红利的释放

    《实施方案》的出台,蕴含着深远的战略意义,将从三个维度释放制度红利。

    第一,提升市场效率——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信用评价的碎片化,本质上是一种隐形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为了在不同场景下证明自身信用,不得不在多个平台重复提交材料、接受多次评估,耗时耗力。《实施方案》通过统一评价规则和结果互认,让信用良好的企业在融资、招投标等环节享受更多信用红利,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这是从制度层面为企业减负的重要举措。

    第二,优化融资环境——更好发挥信用评价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核心症结在于信息不对称。信用评价体系的不统一,加剧了银行对企业真实信用状况的判断难度。《实施方案》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合理使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完善授信、风险评价和息费定价模型,鼓励对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企业降低抵质押担保要求,逐步扩大信用贷款覆盖面、提升信用贷款比重。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标准化、权威化,将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加可靠的决策依据,有助于破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瓶颈。

    第三,完善修复机制——给予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 信用修复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方案》明确,最短公示期满后,企业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失信信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中国”网站与第三方机构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步更新企业信用信息,并依据更新后的信息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这一机制的设计,体现了信用评价既有“法度”更有“温度”的理念——既要让失信者付出应有代价,也要给改过者留有出路。

    分析与评论:信用评价统一规范的深层逻辑

    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中心综合评价处处长何玲指出,《实施方案》的出台是完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安排。这一判断揭示了《实施方案》的多重战略逻辑。

    从经济体制改革维度看,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市场交易的顺畅程度和交易成本的高低。建立健全统一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就是从制度层面夯实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石,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设施。

    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度看,信用评价的统一是打破市场壁垒的关键一环。 地方保护、行业壁垒、信息孤岛,这些市场分割现象的背后,往往伴随着信用评价标准的差异和评价结果的不互认。通过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从制度层面破除市场壁垒,正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营商环境优化维度看,信用评价的规范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要举措。 优化营商环境的本质,是为企业创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经营环境。信用评价的碎片化带来的不确定性,本身就是一种隐性的制度成本。《实施方案》通过统一规则、规范流程、保障权益,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透明的信用评价环境,让信用良好的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到信用带来的便利和红利。

    正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产业发展部研究员张晓兰所言,随着《实施方案》的稳步推进,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将不断完善,以信用赋能发展的制度优势将进一步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

    从“自行探索”到“统一规范”,这是信用评价领域的一次制度跃迁。当信用评价不再是碎片化、地方化的“盆景”,而成为全国统一、标准互认的“森林”,信用的价值才能真正释放。对于市场主体而言,这意味着信用将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可衡量、可比较、可兑现的资产。当信用良好的企业能够在融资、招投标、市场准入等各个环节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和优惠,“守信受益”就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落地的制度安排。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实施方案》明确了“2026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的时间表,要求对地方未按行业统一信用评价规则擅自开展企业信用评价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清理。这一刚性约束,为制度的落地提供了明确的时限保障。随着各项举措的扎实推进,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将逐步完善,信用这一无形的资产将转化为有形的竞争力,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信用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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