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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对严重失信主体将有新政策,支持健康发展

来源: CFN 大河  2026-05-18 12: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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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14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将意见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文件拟以部门规章形式,严格规范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惩戒、信用修复及信息管理等全流程制度安排。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失信惩戒“过度”的讨论不绝于耳,“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在发挥震慑作用的同时,也让不少非主观过失的企业感到寸步难行。央行的这一新动作,恰好出现在这个讨论的十字路口——它不是简单的惩戒加码,而是惩戒与修复并重的制度升级。

    惩戒升级:“黑名单”将从哪里来?

    《管理办法》最受关注的部分,是它明确了哪些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它将制裁红线划在了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四大领域。具体的行为清单,极具针对性: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票据交易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操纵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签发空头支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拒收人民币现金,经处罚后仍多次违法违规;违规使用人民币图样,经处罚后仍多次违法违规;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非法出售征信信息,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以“征信修复”等为名实施诈骗活动。

    惩戒的后果,同样经过精心设计。 一旦被列入名单,惩戒措施包括: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提高执法检查频次;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公示名单信息;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于一家金融机构而言,这意味着监管成本大幅上升,市场准入与合作机会被实质性排除;而对于一个个人信息严重失信者而言,个人征信污点将使贷款、信用卡、乃至日常生活处处受限。逐条读下来,监管部门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定义精准、操作性强——不是在制造“空白罚单”,而是把信用惩戒从行政处罚的附属措施,上升为多部门、多场景联动的系统性治理工具,意在告诉市场:踩了这些“红线”,代价远不止一张罚单那么简单。

    修复有门:惩戒之后如何“回头”?

    惩戒不是终点。信用治理不能只靠高压,更需要给“跌倒”的主体一条“回头路”。

    为此,央行从正反两个角度给出了框架。惩戒方面,最核心的变化是将执法检查频次、财政资金获取、招投标资格等市场主体的核心运营活动与信用挂钩,使“不敢失信”从道德要求转为经济利益算账。修复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移出;被列入满12个月后,失信主体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中规定的义务,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外溢性得到有效防控,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移出。

    不过,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管理办法》未详细规定信用修复的具体操作流程,仅提出“鼓励严重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的原则性要求。这意味着修复的具体流程需依赖《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及央行后续配套细则。在制度衔接层面,2025年11月2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已对信用修复的整体框架作出规定,明确了“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央行的新规与发改委的“修复总规”如何高效衔接,将是制度落地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实操问题。

    业内人士指出,《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与近期国家发改委、央行、市场监管总局接连发布的三份信用修复相关文件,共同构成了信用修复的制度体系。随着央行新规的落地,金融领域信用修复的“最后一公里”正在被打通。

    治理平衡:金融信用体系在重塑中走向成熟

    从更大的制度背景看,央行的《管理办法》不是孤立出台的,而是近年来信用体系建设系统推进的关键一环。

    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要求“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2026年3月,国家发改委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6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6年版)》,构建起统一的信用信息归集和惩戒措施框架。202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类信息的不同修复路径和公示期限。

    惩戒有边界,修复有通道——这是制度建设的内在均衡。 无论是“征信诈骗”被单列出来严厉追责,还是“拒收人民币现金”等看似基础但影响面极广的行为被纳入严惩,都精准命中了近年来市场监管中反复出现的社会痛点。而“被列入满12个月后可申请移出”的设计,则赋予失信主体制度化的纠错路径和回归市场秩序的机会,为金融系统信用治理提供了弹性。

    对金融市场而言,信用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定价问题。融资成本、合作门槛、监管强度——这些影响企业生死存亡的经济变量,最终都取决于一个机构的信用质量。央行《管理办法》意在为这个定价机制提供更精准的制度底版:让失信者在市场中被“正确定价”,让守信者在竞争中获得应有的便利与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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